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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的法理与法理的价值

  •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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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的法理与法理的价值

  •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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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的法理与法理的价值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  牛太升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块文化基石。“价值观”是一个典型的文化概念,是指人对自身生命活动的评判和取舍标准。从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延伸到哲学的“价值观”概念,再到政治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至“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已经是一个法学概念,当属法理学研究的范畴。目前,全国上下各级政法机关学习、宣传和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活动方兴末艾,其中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撑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首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内化于心,必须有思想理论上的深刻认识。这涉及到法理学对法制之中的执法者人文精神、道德操守的专题研究和法律史学对法制文化的源流发展研究。人类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就产生了执法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这一特殊人群的精神风貌和道德操守如何,反映并决定着不同历史时期民族国家的法制实施状况。因此,自古以来社会对执法者都有特定的精神和道德要求。我国古老的文化经典《周易》中对于诉讼参加人尤其是主持诉讼的执法者提出“惕”(谨慎、敬畏)、“中”(公正、准确)、“吉”(良好的社会效果)的价值取舍要求,特别指出“利见大人,尚中正也”。法的古字“灋”,意在“法平如水,触不直而去之,”也是对执法者职务品格的描述。中国社会传承数千年的“清官”文化,留下了包公、海瑞、况钟等一批公正廉洁、刚直不阿、为民请命的执法者形象。衙门中“明镜高悬”的牌匾,是民心对执法者道德期许的标志。老百姓将公正为民的执法者称为“青天”。正是这种文化力量培养造就出那些年代的优秀执法者。今天我们也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力量,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中国的“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执法群体。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要外化于形,则涉及到非常广泛的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政法队伍组织制度、政治思想工作制度、执法工作制度、法律适用和执行中的各种具体规范和行为等等,这需要一系列法学研究的课题相随。以内容分别举例来说:
       “忠诚”。如何理解执法者职业忠诚的思想意涵?如何认识忠于党的事业、忠于人民利益、忠于宪法法律的高度统一?“忠诚”体现为政法工作者那些具体权利和义务?公权力诚信和执法者诚信如何树立?执法者的诚信在阳光执法中如何制度化?
       “为民”。如何处理不断发展的人民群众利益需求与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的关系?司法和执法如何更及时更准确地反映人民利益要求?司法和执法如何善察、善应、善导民意?政法工作如何更有效地接受人民监督?执法如何更亲民、便民?
       “公正”。评断司法或执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办理案件如何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舆论效果的良好统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法和司法的纠错制度?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和理念在执法公正中的作用如何发挥?
       “廉洁”。执法者的廉洁要求与品德养成环境;廉洁执法的鼓励和表彰;执法队伍反腐倡廉的制度设计与实行;执法者腐败行为的社会根源及应对。
       由此可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和践行,离不开法学研究在诸多方面所给予的理论支撑。法学、法律工作者应当积极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相关的法学研究活动。同时应当看到,“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业价值观。这一价值观可为法学研究提供精神指导,引领法学研究的正确方向,推动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学研究工作者不论来自政法工作机关还是教育科研单位,同样都应当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并以此为指导开展法学研究活动,在选题、调研、取材、立论、应用等各方面保持正确的方向,选择正确的方法,取得丰硕的成果。各级法学会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织部份,学习、宣传、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然是法学会的重要工作职责,理应积极承担,努力完成好这一任务,以更好地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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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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