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本所视点

政法联“网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本所视点

NEWS

资讯分类

牛太升:让社会主义法制更成熟

  •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0
  • 访问量:

牛太升:让社会主义法制更成熟

  • 发布时间:2012-12-21 10:00
  • 访问量:
       我很高兴来参加今天的座谈会。在来之前我就考虑,我发言的题目是:不杀吴英,让社会主义法制更成熟!
       让社会主义法制更成熟,这个题目表达我今天发言的主要内容。不杀吴英,让社会主义法治更成熟。关于吴英这个案子,去年的10月份我曾经在上海社科院的杂志,叫《社会观察》上发过一篇小文章就叫做《从吴英案看民间融资的法律困境》。文章的要点就是针对我们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民间融资的功罪交集的这个现实,提出在宪法的原则下,综合地运用行政法律手段、民商事法律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对民间融资涉及的法律关系给予综合的、科学的调整,特别是要善于用行政和民商事的法律手段来调整,使民间融资能够阳光化、法制化。对于刑事法律手段的调整,虽然说对犯罪的严厉打击仍为必须,但是刑事法律调整的效果并不如预期,而且刑事法律调整的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都很大,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上会有不少争议。吴英案到现在为止,具体来看,在相关方面的争议仍旧存在的。尤其是死刑案件,在国内的民间以及国际社会,它会有很大的负面反映,不利于国家法治的形象和执政党的威信。所以说从大局着眼,这篇文章我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调整应当适当地节制刑罚手段,特别是要慎用死刑,这是去年我在这篇文章里讲的观点。
       昨天看到新华社的采访提纲,这个提纲也很有专业的深度,也很全面。我按照提纲的思路来讲一些具体的看法:
       第一点,要从大处来看吴英案,不能就案论案。
       因为吴英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发生在发展过程中的,民营企业融资和民间借贷这个基本的社会关系范围,我们应该从大的视角来分析和处理这个案子。从这个大视角中来确定这类案件处理的司法政策指导,因为这个司法中法律适用需要一个政策性的、趋向性的指导。办案并不是像电脑运算一样,法律只要制定了,自然就可以求得一个科学的结果,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需要有政策指导的。因此这样的案件我们要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确立司法的政策指导,要有一个科学的指导政策,然后才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从目前社会舆论的观察来看,吴英案与民营企业的融资,与民间借贷,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系,这是个关注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由此而引发的大家对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规范化的管理的关注。作为对金融业的一种政府管理,怎么样才能让它达到一个科学地、符合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水平,运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来管好,有一种期待。也是由这个案子引起的一种舆论的关注。
       第三个就是这个案子中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评断。这个案子怎么样处理才是公平的,吴英该不该定罪,该不该定死罪,定了死罪该不该杀,就是说是不是非杀不可,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怎么样才能算是真正做到公平和正义的?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处理这个案件,司法应该善应民意,要从社会的关注中去思考一些问题,要从大处来考虑这个案件,总体上来讲对于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融资、民间借贷中发生这样一些问题,产生的这样一些社会关系,对它的法制调整的手段,应当是以制度的规范和引导为重,以行政的和民商事的法律调整为主,要适当地节制刑罚的手段,特别是要慎用死刑,这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制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水平提升和执政党执政能力增强的重要表现。否则社会上作为各界的群众来讲,都很难接受现在这样一个结果,因为这个事情是一个大的范畴中产生的问题。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一个情况,当然不光是吴英案一个案,非法集资的种种问题,它是一个大的系统性的问题,应该由国家、由政府用系统、科学的法律手段来调节。如果出了问题,首先我们要检讨,检讨我们的制度、我们的管理是不是还有缺陷,当然对犯罪要打击,但是不要把一切板子都打在少数的集资的人身上。用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就是民间家长生气打孩子,这个事情本身在处理过程中家长是有责任的,但是事情出了以后呢,板子全打小孩了,既不解决问题,又有失公平。总而言之就是从大处看吴英案这个问题。  
       第二点,力求罪与罚要相适当,防止罚不当罪。
       从现在已经产生的法律文书上来看,犯罪的成立“并无不当”,但是从案件实质来讲,罪与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因为现在对吴英死刑的判决是集资诈骗,是侵犯财产的罪名,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获死刑。但是具体分析这个案子,作为侵犯财产罪来讲,被害人并非一般社会公民,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就是在集资诈骗中受害人往往也是高利的受利人,有一定的重合度,同时获取高利本身也具有违法性。
       从民事角度讲,放高利贷的风险要自己承担,这个问题上最后把他们身上放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的未归还部分统称为被诈骗,算为诈骗罪侵害后果的数额计算,财产数额仔细去看本身不科学。它不是像一般人被骗去了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在集资诈骗当中,被骗的钱数额的计算和双方责任的认定和承担和一般诈骗不同,应该有不同的考量。这个案子里,法律认定也有特殊性的。比如说非法占有的故意,它不像一般的诈骗案件靠一个事实的证据来直接证明的,它是靠吴英当时经营活动中处理资金的运作的大量的现象,来推断它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也是有它的特殊性的。所以从这些角度来看,这类案件的罪与罚,像吴英案,包括浙江省处理这些事情是比较严的。
       集资诈骗罪应该从更深的深度来看本质,然后平衡罪与罚是否相当,吴英整个行为有罪,有社会危害后果,但是罪不致死,不是非杀不可。从我们党提出的刑事政策来看,从毛泽东年代,就是可杀不可杀的一律不杀毛主席这个话是正确的,今天也应遵循。吴英案从政策指导上应该是不杀,从罪和刑的平衡来说,防止罪不当罪。  
       第三点,完善程序。
       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除了刑事案件,还有民事案件没有审完,有的案件省高院发回重审,这些相关的民事案件结果和确认刑事案件要件有关联。在这种情况下判死刑在程序上讲是有瑕疵的。这个问题应当考虑,要把民事案件搞清楚才行。
       建议最高法院能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从大局考虑的因素,能够在死刑复核中做出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精神,符合民意的司法调整,以展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和成就。

底部信息

发布时间:2019-11-22 00:00:00
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南路355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6层
电话:0571-85126188
邮箱:djc@zfllawyers.com
Copyright © 2019 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杭州 浙ICP备18038293号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